【法規沿革】
1.民國18年9月24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9條;並自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
2.民國71年1月4日總統(71)台統(一)義字第0004號令修正公布第1、3~7、10、19條條文;並自民國72年1月1日施行
3.民國9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9171號令修正公布第4、12、13、19條條文;增訂第4-1、4-2條條文;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,以命令定之
民國97年10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216301號民法總則施行法修正條文,定自民國98年1月1日施行
第1條 (不溯既往原則)
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,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,其在修正前發生者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,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。